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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的决定,由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按照“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调控有序、运作高效”原则,落实区级监管举报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完善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国土资源、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旅游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违法建设所在区政府(管委)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工商、供电、新闻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各区政府(管委)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工作要主动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各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遗留及新增违法建设的排查摸底和发现举报;负责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定,组织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和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违法性质认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的决定,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对各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可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大对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及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的,不得为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开工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组织的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停工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挥城管数字化网络优势,承担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监管举报责任。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改建临街门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超出建筑物外墙面进行封闭,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等行为。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做好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等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和违法建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非法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非法采砂、取土、淘金、侵占河道、倾倒垃圾等行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毁林、非法开采等行为。
旅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其管理旅游景区(点)内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或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审批使用性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营业证照。
供电、城管给排水等部门:按要求对查封的施工现场实施停电、停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不得为其提供电力、给排水许可、服务。
公安部门:配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积极应对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宣传部门: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跟踪报道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为整治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一)各区政府(管委)发挥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会及辖区相关部门地域管理无缝覆盖、人员多、信息快及城管数字化网络等优势,做好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举报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举报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区监管部门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确认为违法建设的,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工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区政府(管委)组织查封施工现场。
(四)违法建设所在区政府(管委)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后,负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违法性质认定,作出处理决定后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应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区监管部门积极动员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
(七)对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区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予以。
(八)违法建设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区政府(管委)通知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现场验收。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现场验收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及市目标管理考核部门。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管委)签定违法建设整治目标管理责任状,区、街(镇)、居(村)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落实监管举报责任,确保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整治,新发生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坚决拆除。要把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列入市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各区政府(管委)主要考核遗留违法建设普查、上报和清理整治情况,新发生违法建设发现举报和应组织查封现场、进行停工或的执行情况;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考核履行领导、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核办制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案件移交及对各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整治工作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提高规划执法装备水平和处理投诉举报的快速反应能力,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规划执法人员配备,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三)加强调度督导。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领导小组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和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与市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单位和联系人负责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日常沟通、协调;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主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及时告知和督促相关部门应履行而未履行整治工作事项,努力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区及各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联络电话和举报专线,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各新闻媒体应及时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努力营造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





